來源:中國物價 | 0評論 | 4287查看 | 2018-02-27 09:49:00
鼓勵社會資本有序投資、運營增量配電網是我國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合理的增量配電網定價機制是實現合理引導和促進社會資本投資的關鍵。但目前我國增量配電網配電價定價機制尚不明確,交叉補貼的存在與分布式電源的發展更給合理定價帶來挑戰。本文在梳理發達國家配電價定價原則,介紹準許收入法、價格上限法和標桿法三種配網價格形成機制,總結發達國家分布式電源定價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增量配電網配電價定價模式選擇、如何解決交叉補貼和分布式電源定價問題提出了三條政策建議。
一、引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開啟了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序幕。中發9號文對增量配電網業務給予明確支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按照有利于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和提高配電運營效率的要求,探索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的有效途徑。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從“增量”著手放開配電業務,這是改革的一個重要辦法。增量配電業務通過引入新的業務主體,有利于創新配電網定價模式,提高投資和運行效率。同時,增量配電業務還可以與分布式電源、微電網等技術相結合,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供給中的占比,降低CO2的排放和對化石能源的依賴度,這也正是我國能源政策所倡導的方向。
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已確定了延慶智能配電網等106個項目為第一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但是目前增量配電業務定價還沒有出臺細化的指導性意見。因此,亟需對增量配電業務定價進行理論分析,確定增量配電業務的定價原則和方法,以指導實際工作。
二、我國增量配電網配電價定價面臨的挑戰
(一)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機制不明確
從2015年新一輪電改開始,我國輸配電價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進展,出臺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兩個重要文件,已經初步形成了輸配電價定價機制和監管框架。省級輸配電價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主要是審核電網企業歷史上發生的成本,明確哪些成本能進入準許成本的范圍,哪些支出不能夠進入。定價辦法是在準許成本基礎上,考慮未來的新增投資,明確哪些投資能進入準許成本,如何提取收益。對于權益資本回報率以及債務資本的回報率怎么定,政府投資、接收用戶資方投資的收益率如何核定,定價辦法通過比較統一規范的定價參數給予規定(文華維,2017)。
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中提到,增量配電由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輸配電價改革有關規定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這意味著新增配電網如何定價雖然可以參考已經出臺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但缺乏可操作性。
《辦法》同時還提到,“在配電價格核定前,暫按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但各地經濟、地理和電網發展水平差別較大,以一刀切的方式確定價格可能出現即使增量配網以最高的效率運營,但電壓差仍無法彌補成本的情況。例如,安徽省大部分配網是10千伏的,而有些園區本身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就是10千伏,沒有電壓差(曾惠娟、劉雪松,2017)。由于社會資本進入到增量配網領域是有盈利要求的,虧損將降低該領域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不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和提升電網效率的改革初衷。
(二)如何處理與增量配電網相關的交叉補貼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電價中的交叉補貼數額巨大且形式多樣,包括用戶類型之間、電壓等級之間和地區之間等多種形式的交叉補貼。據葉澤等(2017)的測算,2016年全國交叉補貼數額可達到2072.9億元,一般工商業和大工業提供的補貼程度分別為10.87%和6.06%,居民作為最大的被補貼方享受的補貼程度為21.48%。
由于銷售電價本質上是由發電價、輸電價、配電價、銷售費用及其他稅費構成的。而發電端和銷售端定價市場化程度較高,發生的交叉補貼較少,因此,我國電價體系中的交叉補貼主要體現在輸配電價上。以目前我國已公布的35kV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為例(見圖1),可看到大工業輸配電價平均比一般工商業低61%,而一些高耗能大工業的輸配電價甚至更低,因此二者間可能存在交叉補貼。更顯著的應當是發生在居民、農業用戶與工業、工商業用戶之間的交叉補貼。雖然目前沒有對居民和農業用戶單獨測算輸配電價,但從其銷售電價可看出隱含輸配電價低于實際成本。
由于存量電網中的輸配電價是包含交叉補貼的,因此,如果不妥善處理好增量配電網價格中的交叉補貼問題,就可能造成同一地區同一電壓等級且同一類型的電力用戶因為是否接入增量配電網而面臨不同的交叉補貼額,這將造成不公平的問題。實現對各類用戶公平收費需首先摸清交叉補貼情況,將暗補變為明補,才能科學制定增量配電價格中的交叉補貼額。
(三)如何應對大量分布式電源和可再生能源接入配電網
隨著傳統能源供應的日漸緊張和環保壓力的日益增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與之相適應的分布式發電技術也經歷了快速的發展,配電網智能化勢在必行。《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到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裝機要達到6.8億kW,發電量達到1.9萬億kWh,占全部發電量的27%。
大規模分布式電源和可再生能源接入配電網、多能互補項目接入配電網帶來的系統源荷一體化會對配電網產生多種影響(鮑虎,2015),包括影響配電網供電質量、影響配電網系統電壓、增加網損等負面影響。那么配電網企業是否應該對分布式電源帶來的輔助服務成本收取相應的費用?目前《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和管理意見》規定,分布式電源接入國家電網產生的輔助服務費用由國家電網承擔。隨著大規模分布式電源和可再生能源接入配電網,應考慮對增量配電網提供有效的激勵,引導增量配電網積極接入分布式電源。
另外,如果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定價,分布式電源通過直接向用戶供電會減少增量配電網內的配電量,從而影響準許收入的回收。最后,傳統配電網只是實現了電能由電網連接點傳送至最終電力用戶的單向過程,因此可用簡單的郵票法對配電費用進行攤派。分布式電源出現后,配電網將對區域內的電源和負荷進行優化協調,配電網的潮流情況將發生改變,傳統的定價模式面臨挑戰。
三、發達國家配電價定價經驗
發達國家在長期的配電網定價監管實踐中,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監管體系和價格形成機制,其交叉補貼問題較少,分布式電源定價經驗較為豐富,可供我國借鑒。
(一)發達國家配電價定價原則
Strbac和Mutale(2005)總結了英國配電價定價原則:1)經濟效率,配電價格反映用戶給配網帶來的成本;2)未來投資信號,鼓勵有效投資抑制過度投資;3)滿足收入要求,使得配網能正常運營;4)穩定和可預測的價格,使用戶能做出投資決策;5)價格制定過程透明、可審計且具有一致性;6)價格具有可實施性。
澳大利亞《國家電力法》規定的定價原則包括:1)價格體現提供配電服務的長期邊際成本。2)從同一類用戶收取的收入應介于獨供成本與可避免成本之間。所謂獨供成本是指不考慮其他用戶,單獨為這類用戶新建網絡所需的成本;可避免成本是指如果不供給這類用戶,電網能節省的成本。3)向個人收取的電費必須反映總有效成本,允許配電網回收準許收入,盡量避免扭曲有效使用網絡的信號。4)配電網運營商應考慮變更價格目錄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影響。
新西蘭配電價定價原則如下:1)價格作為提供服務的經濟成本信號,除非法規規定,應避免補貼;當電網容量有限時,價格應反映新建容量所帶來的成本,當電網容量閑置,應降低價格增加電網使用率。2)在任何時候,價格都應反映配電網提供服務的可變成本,不變成本應該攤派至價格需求彈性較小的用戶上。3)價格應當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和環境。避免消費者非經濟性的繞開;允許利益相關者在價格和質量間進行權衡取舍或達成非標準化協議;在網絡經濟性得到保障的情況下,鼓勵投資于分布式電源和進行需求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