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務院 | 0評論 | 5091查看 | 2014-07-10 08:51:00
近日,國務院發布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提出具體要求。
“意見”指出,“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堅持放管并重,實行寬進嚴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法不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
“意見”指出,“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對各級政府和部門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實行優惠政策招商的行為,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準入條件及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及購買指定的產品、服務等行為。”
“意見”指出,“嚴格執行金融、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新聞出版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抓緊制訂試行兒童老年用品及交通運輸、建筑工程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
“意見”指出,“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推動制修訂有關條例,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建立消費品生產經營企業產品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修訂缺陷產品強制召回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提請國務院審議。試行擴大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形成風險分擔的社會救濟機制和專業組織評估、監控風險的市場監督機制。”
“意見”指出,“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加快推動修訂標準化法,推進強制性標準體系改革,強化國家強制性標準管理。強制性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范圍。市場主體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市場監管部門須依據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
“意見”指出,“強化風險管理。加強對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加快建立對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完善區域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制度。(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依據風險程度,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
“意見”指出,“推進監管執法職能與技術檢驗檢測職能相對分離,技術檢驗檢測機構不再承擔執法職能。”
“意見”指出,“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究,有責必追。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終身追究責任”
“意見”指出,“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脫鉤、轉制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改革,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有序放開檢驗檢測認證市場,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發展。”
附:國發〔2014〕20號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chang)公(gong)平競爭(zheng)維護(hu)市場(chang)正常秩(zhi)序的若干意(yi)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現就完善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堅持放管并重,實行寬進嚴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降低準入門檻,促進就業創業。法不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
依法監管。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法治化市場環境。
公正透明。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政府監管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權責一致。科學劃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市場監管職責;法有規定的,政府部門必須為。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落實市場主體行為規范責任、部門市場監管責任和屬地政府領導責任。
社會共治。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實現社會共同治理,推動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三)總體目標。
立足于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加快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二、放寬市場準入
凡是市場主體基于自愿的投資經營和民商事行為,只要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領域,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進入。
(四)改革市場準入制度。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地方政府需進行個別調整的,由省級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負責)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大力減少前置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工商總局、中央編辦牽頭負責)簡化手續,縮短時限,鼓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完善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負責)
(五)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評估等,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的程序設定;凡違反規定程序設定的應一律取消。(中央編辦、法制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負責)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省級人民政府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要嚴格限定在控制危險、配置有限公共資源和提供特定信譽、身份、證明的事項,并須依照法定程序設定。(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鑒證、咨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盡快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要規范時限和收費,并向社會公示。(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建立健全政務中心和網上辦事大廳,集中辦理行政審批,實行一個部門一個窗口對外,一級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務,減少環節,提高效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禁止變相審批。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或者違法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于行政審批的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