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力企業管理 | 0評論 | 5244查看 | 2015-11-25 10:50:00
科學有序發展太陽能發電是實現我國能源和電力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也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客觀要求。光伏發電具有優質能源劣質電的屬性,而光熱發電則具有優質能源優質電屬性。要從經濟社會、能源革命和電力系統角度,切實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健全完善太陽能發電科學發展新機制,加快解決技術、經濟和管理問題,著力提高發展質量。
太陽能(neng)(neng)發電產(chan)業(ye)(ye)是(shi)全球能(neng)(neng)源(yuan)科技和(he)產(chan)業(ye)(ye)發展的(de)重(zhong)要方(fang)向,是(shi)具(ju)有巨(ju)大發展潛(qian)力(li)的(de)朝陽產(chan)業(ye)(ye),也是(shi)我(wo)(wo)國具(ju)有國際(ji)競(jing)爭優(you)勢的(de)戰略性(xing)新興產(chan)業(ye)(ye)。發展太陽能(neng)(neng)發電對(dui)調(diao)整我(wo)(wo)國能(neng)(neng)源(yuan)結構(gou)、推進(jin)(jin)能(neng)(neng)源(yuan)生(sheng)產(chan)和(he)消(xiao)費革命、促進(jin)(jin)生(sheng)態文明(ming)建設(she)具(ju)有重(zhong)要意義(yi)。
太陽能發電及其特點
太陽能發電(以下簡稱光電)一般可以分為離網光電和并網光電。離網光電又叫做獨立系統,是獨立于大電網之外可以獨自運行的太陽能供電系統。并網光電是與公共電網相聯接且共同承擔供電任務的電源。光電按其利用太陽能的方式不同,可分為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光伏發電分為獨立光伏發電、并網光伏發電及分布式光伏發電。光熱發電包括槽式、塔式、碟式(盤式)、菲涅爾式四種類型。
光伏發電屬于典型的“優質能源劣質電”。作為“優質能源”,光伏發電具有良好的環保品質,屬于綠色低碳能源。作為“劣質電”,主要表現有三:一是經濟品質差,發電成本高,沒有經濟競爭力,需要國家財政補貼才能生存和發展;二是容量品質差,光伏發電具有隨機性、間歇性和波動性,不能在電力系統中獨立運行,需要其他調峰電源等提供輔助服務;三是能源密度低、轉換效率低,占用面積大。
光熱發電與光伏發電相比,最明顯的優勢在于通過儲熱系統可以有效提高其發電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從而提升發電容量品質,較好地解決了隨機性、間歇性和波動性難題,可以獨立作為電力系統的基礎電源。光熱發電環保品質也優于光伏發電。但是,光熱發電經濟品質劣于光伏發電,只能吸收太陽能直接輻照量,需要水源或其他傳熱工質,同時對運行維護要求較高。
國內太陽能資源條件和開發潛力
我國主要處于溫帶和亞熱帶,有著十分豐富的太陽能資源。根據國家氣象局風能太陽能資源中心發布的《2014年風能太陽能資源年景公報》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完成的多項研究報告,2014年全國陸地表面平均的水平面總輻射年輻照量為1492.6千瓦時/平方米。綜合各地區資源特點,一般將全國太陽能資源開發潛力分為4個等級區:其中,極豐富地區包括青海大部、西藏中西部、甘肅西部、內蒙古西部、新疆東部及四川西部部分地區,占全國土地面積的21.9%,年輻射總量超過1750千瓦時/平方米,年均日照時數可達到3000小時左右,年有效日照天數在350天以上;很豐富地區包括華北北部、新疆大部、甘肅中東部大部、寧夏、陜西北部、青海南部和東部、西藏東部、四川西部、云南大部及海南等地區,太陽能年輻射總量在1400~1750千瓦時/平方米之間,占全國面積的29.8%。此外,還有豐富地區和一般地區。
根據中電聯課題調研報告和相關資料,大型集中式光伏電站開發潛力可達到5億千瓦,主要分布在光照資源豐富的西北地區,包括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內蒙古、寧夏等省區,年輻射總量在1600千瓦時/平方米以上。其中,新疆荒漠面積最大,但大多處于邊遠地區,遠離負荷中心;內蒙古和河北靠近京津冀用電地區,市場潛力較大;青海、甘肅、寧夏、陜西太陽能資源豐富,荒漠面積較大,可向中東部地區遠距離輸電。分布式光伏發電主要包括建筑光伏發電和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有4億千瓦以上的開發潛力。根據2013年發布的《中國太陽能熱發電產業政策研究報告》,中國科學院采用GIS分析估算我國光熱發電的開發潛力約160億千瓦(DNI≥5千瓦時/平方米·天、坡度≤3%)。
國內外太陽能發電發展狀況
世界光電發展
20世紀70年代發生全球能源危機后,全世界把目光投向了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太陽能,希望可再生能源能夠改變能源結構和解決日益惡化的大氣污染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光伏發電進入快速發展期,其中德國已連續9年保持世界光伏發電第一大國的位置,2014年光伏發電裝機3820萬千瓦左右、占全國裝機的21.5%,光伏發電量328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6.3%。光熱發電經過了20世紀70年代研發興起、80年代首批開發建設后,長期處于停滯階段,直到2007年后才開始逐漸復蘇。全球光熱發電主要分布在南歐、北非、中東、南非、南亞、中國、澳洲、北美與南美。根據我國光熱發電商務網(CSPPLAZA)統計數據,2014年底全球光熱發電裝機達到453.4萬千瓦,其中西班牙236.2萬千瓦、美國172萬千瓦。回顧總結國外光電發展歷程,可以歸納出四個經驗:
這就反映出國家優先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戰略,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暫時困難時發生了戰略路徑動搖;也反映出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光伏電站和光熱發電三者的戰略定位和發展路徑,尚未形成符合中國國情尤其是電情的清晰的全面共識;還反映出行業內外至今還未充分吸取多年來大規模“棄風”的經驗教訓,即在“三北”基地大規模發展光伏電站,必須統籌規劃落實好市場消納、送出通道以及風電布局等,使光伏電站不再陷入風電發展困局。統籌協調乏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部門間缺乏有效的統籌協調。資源普查、光電規劃、項目核準、價格、稅收、財政補貼、專項資金安排、標準、重大科技項目和示范等事項,分別由國務院多個主管部門行使,沒有充分利用國家能源委員會平臺建立起部際聯席協調制度來統籌光電的行政管理,造成相互脫節。例如,包括光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目標并沒有與國家財政補貼能力(即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主要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進行統籌平衡,造成規劃目標越來越高、年度指導規模越來越大,而財政補貼缺口也越來越大。此外,光電項目核準權限下放給省級政府后,國家有關部門主要依靠年度指導規模來調控,與發展規劃脫節,也缺乏部際間有效統籌協調。二是部委內部也缺乏有效的統籌協調。突出表現在“三北”基地建設光伏電站與風電布局建設缺乏統籌協調,對當地電力需求及消納能力、外部消納市場落實及配套送電工程,以及項目核準時序都存在明顯分歧,統籌協調不夠,造成了既“棄風”又“棄光”的困局。
開發(fa)(fa)運營商(shang)業(ye)(ye)模式(shi)有待(dai)突破。分布式(shi)光(guang)伏發(fa)(fa)電是國(guo)家(jia)優(you)先發(fa)(fa)展的(de)方向,采用“自(zi)(zi)發(fa)(fa)自(zi)(zi)用,余量(liang)上網,電網調節”的(de)方式(shi)。盡管(guan)中央給予了明確(que)的(de)補貼(tie)(tie)政(zheng)(zheng)策(ce),大(da)部分地(di)方政(zheng)(zheng)府也根據各自(zi)(zi)實(shi)際(ji)給予了相應的(de)地(di)方補貼(tie)(tie)政(zheng)(zheng)策(ce),但分布式(shi)規(gui)模小、點多面(mian)廣(guang)、隨意性大(da)的(de)屬(shu)性,加上培育發(fa)(fa)展時間短,普(pu)遍存在(zai)著屋頂(ding)落實(shi)難(nan)、電費回收難(nan)、貸款(kuan)融資難(nan)、并(bing)網接入難(nan)、質量(liang)保證難(nan)等(deng)問題。需(xu)要經歷若干(gan)年不(bu)斷地(di)探索和創新,才(cai)能找到符合我(wo)國(guo)國(guo)情和各地(di)實(shi)際(ji)的(de)商(shang)業(ye)(ye)模式(shi)。光(guang)熱(re)發(fa)(fa)電目前(qian)正處于(yu)工程示范階段,光(guang)熱(re)發(fa)(fa)電設備制(zhi)造業(ye)(ye)基礎薄(bo)弱,建設成本較高且難(nan)以降低,國(guo)家(jia)尚未出臺(tai)明確(que)的(de)上網電價(jia)和補貼(tie)(tie)政(zheng)(zheng)策(ce)。需(xu)要國(guo)家(jia)盡快明確(que)電價(jia)補貼(tie)(tie)政(zheng)(zheng)策(ce),來促進光(guang)熱(re)發(fa)(fa)電大(da)規(gui)模開發(fa)(fa)。
技術創新和產業重組乏力。技術創新能力仍顯不足,產品同質化高,高端裝備普遍依賴進口,高端技術研發與國外尚有差距。我國尚未建立起強有力的國家基礎研究實驗室和公共研究平臺,更沒有建立起技術研發的長效機制。研究力量分散,研究內容和方向既缺乏系統謀劃,又缺乏有效的協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難以形成合力。國家投入不足,對知識產權保護重視不夠,使得企業投資技術研發的積極性不高,多以簡單模仿復制為主,導致產品同質化和價格惡性競爭。缺乏長時間的技術積累和企業發展經驗,自主核心技術有待突破。光電產業優勝劣汰機制尚待完善健全,技術門檻低、產業集中度低仍是產業轉型升級中亟需攻克的頑癥。
法律法規亟需完善細化,市場主體權責利不平衡。《可再生能源法》原則性多、操作性不強,部門制定的條規和政策,或多或少考慮本部門利益的多,難以完全站在全社會高度與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協調,既增加了部門之間工作協調的難度,又造成相互扯皮和責任難以追究。例如,《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提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明確規定了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政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