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 0評論 | 7283查看 | 2016-12-08 14:41:39
聯合國(guo)可持續發展2030議(yi)(yi)程(2030議(yi)(yi)程)包(bao)(bao)括17個可持續發展目(mu)(mu)標(biao)(biao)(SDGs)和支撐《亞的斯亞貝巴行動議(yi)(yi)程》的目(mu)(mu)標(biao)(biao),這將形成(cheng)新的全球發展議(yi)(yi)程的實(shi)(shi)質核(he)心(xin)。國(guo)際貿易是(shi)一種直接或交叉實(shi)(shi)現(xian)許多具體的可持續目(mu)(mu)標(biao)(biao)的手段。該研究(jiu)的目(mu)(mu)標(biao)(biao)是(shi)幫(bang)助決策(ce)者理解,貿易政策(ce)對(dui)于實(shi)(shi)現(xian)2030議(yi)(yi)程有(you)關(guan)應(ying)對(dui)氣(qi)候(hou)(hou)變化(hua)、提高(gao)各領(ling)域清(qing)(qing)潔(jie)能源獲取目(mu)(mu)標(biao)(biao)的重要貢(gong)獻,特別(bie)是(shi)目(mu)(mu)標(biao)(biao)7和目(mu)(mu)標(biao)(biao)13所列的。它包(bao)(bao)括六(liu)個關(guan)鍵的政策(ce)挑戰,即(ji)改革化(hua)石(shi)燃料(liao)補(bu)貼;建立支持大(da)規模清(qing)(qing)潔(jie)能源技術發展的補(bu)貼;促(cu)進氣(qi)候(hou)(hou)有(you)益(yi)技術獲取、傳播(bo)和轉(zhuan)讓;應(ying)對(dui)當(dang)地含(han)量要求(LCRs)的政治經濟(ji);在應(ying)對(dui)國(guo)際競爭(zheng)力和碳(tan)泄漏問題方(fang)面(mian)的國(guo)家碳(tan)定價,特別(bie)是(shi)通過邊(bian)境碳(tan)調節措施;為(wei)更有(you)雄心(xin)的氣(qi)候(hou)(hou)俱樂部下的行動設計(ji)“胡(hu)蘿卜”和“大(da)棒”措施。該研究(jiu)建議(yi)(yi)優先實(shi)(shi)現(xian)短期內的政策(ce)措施,主(zhu)要表(biao)現(xian)在三個方(fang)面(mian):化(hua)石(shi)燃料(liao)補(bu)貼;清(qing)(qing)潔(jie)能源的補(bu)貼;氣(qi)候(hou)(hou)有(you)益(yi)技術的獲取、傳播(bo)和轉(zhuan)讓。
化石燃料補貼目前仍然較多,這對環境和社會是有害的。SDG目標12.c號召化石燃料補貼方面的改革。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定)至今尚未對化石燃料補貼有所約束,因為這類補貼較強的政治敏感性,以及接收補貼的成員不充分的信息披露,再加上證明這些補貼是“可操作的”(即是否給予一個特定的企業、行業或地區的某些特殊的利益會產生對其他WTO成員的不利影響)是存在挑戰的。該研究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的政策建議是:SCM下更全面和透明的化石燃料補貼方面的信息披露;明確這類補貼“可操作”的范圍;逐步淘汰和最終禁止這類補貼。
幾乎所有促進清潔能源或生產清潔能源產品的國家都向相關行業提供某種形式的補貼。特別是,SDG目標7號召,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所占的份額,可能需要政府在這方面持續地支持。然而,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清潔能源補貼一再受到挑戰。本研究建議消除有關這些補貼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并明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在SCM協議中的可適用性;在有限的時間和條件適用“和平條款”方面達成一致,以防止WTO爭端解決被用以對抗特殊情形下的與氣候相關的補貼類型;并在SCM協定第8條下重新引入“不可訴補貼”的類型,用以為清潔能源補貼類型提供可操作空間。
SDG目標17包括三個目標與技術相關的目標,SDG目標7.a呼吁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清潔能源技術研發。消除清潔能源技術全球市場的扭曲有助于提升該類技術的獲取和傳播。除了清潔能源技術領域的關稅自由化,也需要考慮諸邊環境產品協議(EGA)以及知識產權在促進技術轉移方面的作用。在EGA方面,主要的建議有:納入適應氣候變化相關的產品;確立環境產品清單更新的范圍;促成此諸邊協議的多邊化進程;通過WTO和世界海關組織共同的努力,修改海關協調制度(HS)的分類,以更好地反映氣候有益產品。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該研究的建議是:一是,建立適當的機制,在個案的基礎上,解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締約方同時也是WTO成員方所面臨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障礙。二是,WTO成員也可以通過一項有關氣候減緩和適應技術相關的宣言,重新肯定已有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協定的靈活性。三是,探討南-南合作模式在促進氣候有益技術,尤其是適應技術方面,處理相關知識產權問題的辦法。
近些年,由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清潔能源領域頻繁使用LDRs,而WTO爭端解決在此問題上也有逐步蔓延之勢,解決有關清潔能源的LCRs問題值得深入研究。但是,鑒于相關國家政治經濟形勢,LCRs是不太被建議優先使用的政策行動。同樣,邊境調節措施這種政策選擇,考慮到相關國家的復雜形勢,例如政治敏感性、對發展的影響以及WTO的合法性等,在短期內也不是優先選擇的政策行動。至于氣候俱樂部,這種氣候友好領域全面的政策行動,試圖在WTO法律體系下創造氣候治理的政策空間,使這些俱樂部成員能夠實行歧視性的“胡蘿卜”或“大棒”政策,這在短期內看似是完全不現實的;政府可以探索首先在區域貿易協定中建立氣候俱樂部,并優先使用“胡蘿卜”政策而非“大棒”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