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 0評論 | 5691查看 | 2012-12-05 11:50:00
國家發改委、電監會日前發布《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2010年10月-2011年4月)的通知》,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調配、補貼等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方案提出,此次附加資金補貼范圍為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
方案強調,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此次電價附加補貼解決。
方案指出,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黑龍江等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通知還要求,各地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
記者注意到,此次補貼涉及甘肅、青海、新疆、云南、內蒙古、西藏、四川等七個省份。 列入補貼范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包括風力、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等四類,包括中廣核、大唐電力等公司均有分公司進入補貼名單。
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監辦,各區域電監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現就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調配、補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附加補貼的項目和金額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范圍為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具體補貼項目和金額見附件1、2、3。
二、配額交易與電費結算
(一)繼續通過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不足部分通過2011年5-12月征收的附加資金中預支,具體配額交易方案見附件4。配額賣方向買方出售配額證,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后10個工作日內,按額度將款項匯入賣方賬戶,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本次電價附加補貼解決。
(三)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黑龍江等電網企業,應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四)對2010年10月-2011年4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附加補貼,按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項目和金額,由所在省(區)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三、有關要求
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行為的監管,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電費結算行為,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