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SPPLAZA光熱發電網 | 0評論 | 5728查看 | 2014-04-29 21:08:00
CSPPLAZA光熱發電網訊:2014年4月29日下午,北京環境交易所發布了《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配套細則》,從即日起在北京環境交(jiao)易所(suo)進行(xing)試行(xing)。據本網記者(zhe)了解(jie),此次(ci)發布的配套細則是北(bei)京環(huan)境交(jiao)易所(suo)為(wei)進一(yi)步規范北(bei)京市碳(tan)排放權交(jiao)易行(xing)為(wei),維(wei)護碳(tan)排放權交(jiao)易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參(can)與人及相關(guan)交易主(zhu)體(ti)的合法權(quan)益,根據(ju)國家和(he)本(ben)市有關(guan)規章制(zhi)度(du)及《北京(jing)環境交易所碳(tan)排(pai)放(fang)權(quan)交易規則》(試(shi)行)制(zhi)定的。
碳排放交易是指,政府將達到一定碳排放規模的企業納入管理,并在一定規則下分配年度碳排放配額,排放單位可以通過自身需要,在市場上購買或售賣配額。按照(zhao)國(guo)家發改(gai)委的要求,全國(guo)7省市(shi)(shi)的碳排(pai)放(fang)交易試點城市(shi)(shi)工作正陸續推(tui)行。分別是北京市(shi)(shi)、天津(jin)市(shi)(shi)、上海(hai)市(shi)(shi)、重慶市(shi)(shi)、廣東(dong)省、湖北(bei)省和(he)深圳市(shi)。2013年11月28日上午(wu),北(bei)京(jing)市(shi)碳排放權交(jiao)易啟動儀式在(zai)北(bei)京(jing)環境交(jiao)易所舉行。
我國是溫室氣體排放數量最大的國家,碳交易市場體系建設處在起步階段,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等7省市啟動了(le)碳(tan)交易(yi)區域(yu)試點工(gong)作,計(ji)劃于2015年后在全國范圍(wei)內實施碳(tan)交易(yi)。
未來,中國將有望成為全球碳排放權的第二大市場。
以下是《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配套細則》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1.1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行為,維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參與人及相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i)章制(zhi)度及《北京(jing)環境(jing)交易(yi)所碳排放權(quan)交易(yi)規(gui)則》(試行),制(zhi)定本細則。
1.2 在北京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開展的碳排放權交易行為,適用本細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中的公開市場操作活動不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交易參與人資格與管理
第一節 交易參與人管理
2.1.1 交易參與人包括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和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現階段不包括自然人。
2.1.2 申請成為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的企業(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履約責任的重點排放單位以及參照重點排放單位管理的報告單位;
(二)承認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規則及各項業務細則;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1.3 申請成為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的企業(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設立滿二年并有效存續,從事金融、節能、環保、碳匯、投資等經營活動的法(fa)人和(he)其他經濟組織;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具有良好的信譽,近二年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四)承認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規則及各項業務細則;
(五)本所根據交易市場發展需要和審慎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1.4 申請交易參與人資格,應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參與人資格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其他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交易代表推薦函;
(五)交易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需蓋章)。
2.1.5 本所在收到交易參與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2.1.6 通過審核的交易參與人與本所簽訂《碳排放權入場交易協議書》,交納相關費用后,獲得本所碳排放權交易參與人資格。
2.1.7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參與人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辦理變更手續:
(一)企業(單位)分立、合并或名稱、住所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變更;
(三)本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2.1.8 交易參與人可以使用本所提供的交易系統、查詢公開交易市場信息、從事碳排放配額等交易品種的買賣。
2.1.9 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可以委托其他交易參與人管理其交易賬戶,但不得轉讓其交易參與人資格。
2.1.10 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經本所同意可以轉讓其交易參與人資格。轉讓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資格應當將交易賬戶內資金和碳排放配額處分完畢后,向本所遞交書面轉(zhuan)讓(rang)(rang)申請、資(zi)格(ge)(ge)受(shou)(shou)讓(rang)(rang)方(fang)相(xiang)關(guan)情(qing)況(kuang)及資(zi)格(ge)(ge)受(shou)(shou)讓(rang)(rang)方(fang)資(zi)格(ge)(ge)申請等文(wen)件。本所審查認為資(zi)格(ge)(ge)受(shou)(shou)讓(rang)(rang)方(fang)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接(jie)受(shou)(shou)資(zi)格(ge)轉讓申請,收回(hui)資(zi)格(ge)轉讓方(fang)的(de)(de)資(zi)格(ge),為轉讓方(fang)和受(shou)讓方(fang)辦理資(zi)格(ge)變更手續(xu)。若經審(shen)查資(zi)格(ge)受(shou)讓方(fang)不符合(he)條件,本所對資(zi)格(ge)轉讓方(fang)提(ti)出的(de)(de)轉讓申請不予同意(yi)。
2.1.11 交易參與人可以申請注銷交易參與人資格。注銷交易參與人資格應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后同意交易參與人資格注銷的,本所收回交(jiao)易參與人資(zi)格(ge),已交(jiao)納的開(kai)戶(hu)費、年費等費用不予退(tui)還(huan)。交(jiao)納誠信保證金的交(jiao)易參與人,經核實無(wu)(wu)違規情形的,誠信保證金予以原額無(wu)(wu)息退(tui)還(huan)。
第二節 交易代表管理
2.2.1 交易參與人應委托一名交易代表,負責組織、協調交易參與人與本所的各項業務往來。交易代表的行為將視為已獲交易參與人充分授權。
2.2.2 交易代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參與人應當予以更換:
(一)離職或不再負責相關業務;
(二)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失職行為,產生嚴重不利后果的;
(三)本所認定的不適宜繼續擔任交易代表的其他情形。
2.2.3 交易代表更換后,交易參與人應及時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交易代表推薦函和交易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文件。
第三章 交易信息披露與管理
第一節 信息公開類型和范圍
3.1.1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碳排放權交易即時行情、碳排放權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3.1.2 本所定期編制發布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周報、月報和年報。
3.1.3 本所對不宜公開的交易信息、資金情況等有保密義務。
3.1.4 本所在經相關監管部門批準或在執法、司法部門依法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監管部門或其他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二節 信息使用和傳播
3.2.1 交易參與人、信息經營機構、公眾媒體及個人在傳播本所碳交易市場行情等信息時,必須保證其準確、完整,并明確注明信息來源,不得發布虛假的(de)或帶(dai)有誤導性質(zhi)的(de)信息。
3.2.2 為本所電子交易系統和相關網站提供軟硬件服務的專業機構須遵守與本所簽署的有關協議,不得泄露在其服務過程中獲得的本所商業機密及任(ren)何(he)相關信息,并應保證交易(yi)設施的(de)安全運行和交易(yi)信息發(fa)布的(de)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四章 交易行為監督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 誠信保證金制度
4.1.1 本所實行誠信保證金制度。誠信保證金制度是指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參與交易須按規定交納誠信保證金。
4.1.2 非履約機構誠信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為2萬元人民幣。
4.1.3 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應當按要求將誠信保證金交納至本所指定的專用賬戶。
4.1.4 非履約機構交易參與人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給其他交易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本所有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