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SPPLAZA光熱發電網 | 0評論 | 6183查看 | 2014-04-29 08:58:00
CSPPLAZA光熱發電網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4日表決通過了史上最嚴格的環保法修訂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修訂后的環保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與健康監測及影響評價、跨行政區域聯合防治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還就政府、企業公開環境信息與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作出了系統規定,法律條文也從原來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在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保法律法規長期存在的痼疾。此次修訂環保法,將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作為重點:
一是增設按日計罰。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一處罰,上不封頂,將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
二是增設治安處罰。新法規定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種行為,可給予治安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為人。
三是增設連帶責任。新法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新法在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同時,也賦予環保部門一些職責和權限。比如,賦予環保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現場檢查權,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規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企事業單位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是導致霧霾的主要污染物。而燃煤發電中這3項污染物排放量占總排放量40%左右。加裝除塵、脫硫等設備是電廠減少空氣污染的主要手段,但這類環保設備也加大了電廠的成本,電廠對此積極性普遍不高。對電廠來說,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高達五六十萬,如果不開環保設備也就罰款1萬,違法成本過低造成環保法規形同虛設。
分析認為,處罰力度的加大將進一步增加燃煤發電企業的減排壓力,利好清潔能源產業發展。
以下是新版《環境保護法》具體內容: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